第七条 APTO成员分为创会成员、基础会员、荣誉会员和终生会员。
第八条 业界有一定成就和影响、承认本章程的机构与个人,接受本章程的约束,均可申请为APTO正式成员。
第九条 APTO成员注册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注册申请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行使审批职权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《亚太旅游联合会注册通知书》。
第十条 太旅游合作组织的成员,可享有以下权益:
(一)享有对APTO工作的发言权、建议权和表决权;
(二)享有APTO有关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;
(三)享有社会各界和会员之间给予的特别优惠;
(四)有权使用APTO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和咨询;
(五)有权参加APTO组织的年会评选活动;
(六)有权要求APTO协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(七)有权提议APTO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;
(八)有权向APTO推荐或培训人才;
(九)享有APTO赋予会员的其它权利。
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APTO章程及有关规定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参加APTO成员大会及相关活动;完成APTO交办的工作;
(三)维护APTO的形象;为APTO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APTO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。
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和取消资格
(一)因故退出APTO的成员,书面通知秘书处,秘书处报告理事会。
(二)任何成员,如违背章程、信誉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活动的,报告理事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,均会被取消会员资格。